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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更新时间:2026-04-15 15:52: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财政部门应当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
(六)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
(九)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社会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
(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提供火险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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