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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与设计原则

更新时间:2024-09-25 15:01:48

  成都消防设计 设置原则/要求

  分高层建筑和非高层建筑。

  (1)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原则

  分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建筑,依照规范区别进行。具体查阅规范。

  (2)非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原则

  设置场所: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具体查阅规范。

  2.2 设计要求:

  2.2.1 民用公共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原则。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3)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人,且所有信息已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8)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2.2.2 居住区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前述第 1 条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规范条文略)。

  2.2.3 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

  (2)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3)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4、 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

  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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