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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件事
更新时间:2024-12-26 11:15:40
成都消防报建检测 第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 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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