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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06-24 16:10:26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监管,并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结论作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也可以邀请具备相应从业要求的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专家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促使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专家廉洁、专业、客观、公正的开展技术服务,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专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条  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岗位能力评价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及技术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能力测试。

  第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开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的查询功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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