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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设计: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更新时间:2025-08-12 16:19:43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隔墙上的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火通规》第6.4.7条: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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