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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 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
更新时间:2026-01-06 16:22:39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日常审验信息实时推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每日推送省消防救援总队,同步共享工程基本信息、总平面图(如有)、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为消防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编制灭火预案提供信息支撑。
(二)历史审验档案按需查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如需查阅职责划转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档案,消防部门予以配合。
(三)技术服务信息及时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享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信用评价、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为规范技术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四)火灾形势研判定期通报。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形成的报告,及时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便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及时预警,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建立审批协同机制
(五)既有建筑改造审批管理协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要求,推动地方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实现相关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推动地方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防火保障方案,并作为审批管理的依据。
(六)公众聚集场所审批协同。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同时,可以同步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后,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共同开展现场检查,形成一致意见,按照职责分别办理。
(七)消防验收与消防监督工作衔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查现场检查时,提醒建设单位做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施划和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接入等工作;消防部门根据商请需要,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查现场检查时,提供必要协助。
(八)场所情形定性形成共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或者未产生实际建设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情形详见附件);前期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产生实际建设行为、不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未变更营业执照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消防部门无需重新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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