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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的要求
更新时间:2014-04-17 11:54:18
第7.4.1条 分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需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关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分散门外,不该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该附设烧水间,可燃资料储藏室,非关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该有影响分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所内、可燃气体管道如有必要部分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纳牢靠的维护设备。
注:电梯不能作为分散用楼梯。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修建,其室外楼梯可为辅佐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该小于90cm,倾斜度不该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该小于1.1m,其他修建的室外分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分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渠道,均应采纳非焚烧资料制造。渠道的耐火极限不该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分散门外,不该设其他门窗洞口。分散门不该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作业渠道人数不超越2人,且各层作业渠道上一起出产人数总和不超越10人时,可选用打开楼梯,或选用净宽不小于0.80m、斜度不大于60度的金属梯兼作分散梯。
第7.4.4条 分散用楼梯和分散通道上的阶梯,不该选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构成的平面视点不超越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越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 公共修建的分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条 高度超越10m的三级耐火等级修建,应设有通至房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该面对山君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该小于50cm。
第7.4.7条 民用修建及厂房的分散用门应向分散方向敞开。人数不超越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均匀分散人数不超越30人时(甲、乙类出产房间在外),其门的敞开方向不限。
分散用的门不该选用侧拉门(仓库在外),禁止选用转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