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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设计分析建筑物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不合理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8-04-27 18:03:31
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规范很多,近年来,规范质量每况愈下,文字表述不准确,每易产生歧义,有些规范规定明显不合理,规范自相矛盾、不同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很多。给广大电气设计人员带来了很多的困惑和麻烦。在参加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不妥甚至错误的做法,要么造成浪费,要么存在安全隐患。成都消防设计不揣浅陋,针对电气设计中存在的多发问题,指出其不妥之处并提出正确做法,请各位同行参考。
1、建筑物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不合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3-2-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此规定,只要是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公共建筑,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用途,均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很明显,此项规定多有不妥。建议此章规定作废,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规定,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有关规定。
2、建筑物划分防雷类别的规定不合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2.4-6款规定:“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应划为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是否需要防雷,应根据该建筑的用途、体量、具体位置、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以及地质特点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对于雷暴日小的地区,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也可能不需要防雷,而雷暴日大的地区,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不超过20m的建筑物也可能需要防雷。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2.4-6款规定亦有不妥。建议防雷设计不考虑《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章要求,只需遵守GB50057、GB50343以及建筑专业的相关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防火要求不完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3条仅对FAS线路暗敷时提出了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的防火做法,而对FAS线路明敷时未提出任何防火的要求,显然是错误的。FAS干线常常采用有机耐火电线在槽盒内长距离敷设,由于有机耐火电线的耐火能力较低,FAS明敷干线路径上任何部位发生火灾,FAS干线都可能受到损害,致使FAS瘫痪。因此,FAS线路明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被控消防设备火灾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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