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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居住建筑高位消防水箱设计要求
更新时间:2020-08-18 15:05:09
高位消防水箱:按GB50974-2014 5.2.1条选择,住宅类居住建筑根据第2条选择,公共建筑当第1条与第6条不一致时,取大值.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当有些特殊建筑水箱设置高度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采用有效措施并报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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