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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装修中消防设计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更新时间:2021-03-23 15:23:07
二次装修中,由于主体建筑本身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因此装修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很少,主要就是在分隔后建筑主体出现问题较多,所以,如何使装修后的建筑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结合高新区几个大型项目实际,以高层办公建筑为例,谈谈在二次装修时成都消防设计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供同仁参考。
2.安全疏散方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6.1.8条规定“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段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小于1.40m。”按此规定,工程在消防验收时都能至少保证两个安全出口,但在二次装修中就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致使安全疏散方面不符合要求,需要注意。2.1分割后的会议室,大办公室等房间按不同的位置,建筑面积超过60㎡,75㎡,只设置了一个安全出口;2.2有些单位往往整层购买,本单位使用不了,就二次分隔租给其他单位,多为150㎡-400㎡左右,但只设置了一个安全出口。2.3有些单位在装修中也保留了两个安全出口,一个作为主人口,无遮挡,无妨碍,另一个出口就经常设置在领导的办公室、会议室等或是其他不重要的房间,导致第二出口需经过房间才能进行疏散,未设置出疏散通道。2.4、单位随意封堵安全出口,为了便于管理,觉得只要一个出口就可以,另一个无关紧要,就进行了封堵,致使不符合安全疏散的要求。
3.消防栓设置方面
《高规》第7.4.6.1条规定“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在实际装修中,由于原始平面为大空间,二次装修时,就会出现觉得消火栓碍事,不美观,随意进行拆除,或是保留了消火栓,但装修后设置在房间内,未移至走道等易于取用的地点,或是由于重新分隔后,房内的任何部位不能由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造成消火栓数量不足等问题,
4.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方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直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从高新区多家联建的几个项目来看,由于成本问题,建设方只是按照最基本的设置来设计的,所有的工程都为吊顶,因此喷淋头选择的都是直立型的喷头,但在二次装修时,每个单位的要求不一,分为如下几种情况:3.1设置吊顶,因此消防管道按照装修后的布局重新进行设计,喷淋头的型号需改成下垂型或吊顶型。3.2不吊顶,只是按照装修后的布局进行位置的微调。3.3设置格栅吊顶,这种设计系统的配水强度应按照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增大了设计参数,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喷淋泵满足不了要求。3.4大空间分隔成场所后,喷淋头的位置需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2章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来重新核算。
5.排烟设施方面
《高规》第8.1.3条、第8.1.3..1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从高新区报送的备案项目来看,存在原大空间进行重新分割后,多数房间内有可开启窗户,但会形成超过20米但不超过60米的内走道,这些内走道或是无窗,或设置了固定窗扇,因此在设计中需考虑排烟设置,一种是按照要求增设机械排烟设施,或是按照不低于走道面积的2%设置可开启窗扇进行自然排烟以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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