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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1-05-18 16:30:0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成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成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成都蓝图消防设计公司,主营:成都消防设计、成都消防报建检测等工作,公司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服务方式,想群众所想,做群众所盼,解群众所忧,把为民服务贯穿验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始终,与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开拓创新、同求发展、共创未来。。欢迎各界朋友来电详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