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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安全疏散
更新时间:2022-12-19 10:25:18
4.1.1 住宅建筑新增或更换的、用于建筑结构加固的构(配)件, 以及替换相同功能的构(配)件,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原构(配) 件,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材料。保留的建筑构(配)件可维持现状。
4.1.2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的防火(隔)墙,建筑外墙上、下 4 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1.3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当外立 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可维持现状。
4.1.4 当两座住宅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时,相邻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4.1.5 住宅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4.1.6 住宅建筑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以及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1.7 住宅建筑内部电缆桥架、电缆管道等在穿越楼板、分户墙、 防火隔墙、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的要求。
4.1.8 住宅建筑增设的油烟管道或公共烟道不应贴邻敞开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口布置。
4.1.9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住宅的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需要。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及其电气线路不应直接安装(敷设) 在可燃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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