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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要求
更新时间:2023-11-14 14:44:44
5.1.1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应分散布置。地下汽车库中具有至少一个独立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部疏散楼梯,但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大于 2 个。共用的楼梯间,当为防烟楼梯间时,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 2 个,进入前室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为封闭楼梯间时,应通过疏散走道与封闭楼梯间相连,在汽车库进入疏散走道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且无共用楼梯的情况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安全出口。5.1.2 剧场、电影院宜独立建造;当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5.1.3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应为餐厅就餐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饮场所宜明确餐厨布置。
1 有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就餐人数的 15%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就餐人数的 10%计算。2 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就餐人数计算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 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就餐人数的 15%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就餐人数的10%计算。5.1.4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未划为就餐区域的餐饮场所,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
5.1.5 与公共建筑合建的汽车库,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外,竖向可共用疏散楼梯间,水平方向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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